光纤反倾销

  2005年1月1日零时,中国商务部网站上正式公布我国光纤反倾销终裁结果。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96号给出了“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以下简称G652单模光纤)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这项始于2003年7月1日、经历了18个月的反倾销调查终于水落石出。对于性质的判定,此前业界普遍认为并没有太大的悬念,商务部不出所料地也给出了肯定性裁定。公告称,经过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并“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而业内最为关注的美国康宁公司终裁倾销幅度,最后被裁定为1.51%,大大低于2004年6月16日初裁结果中16%的倾销幅度。公告还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7条规定,属于微量倾销幅度,免于征收反倾销税。

初裁决定:
  商务部初裁决定,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存在倾销,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4年6 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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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xwn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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