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和调整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公布的规章
  《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信息产业部31号部令)

实施主体
  信息产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使用的码号审批,由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的码号审批,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实施。

受理单位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许可条件
根据所申请号码种类的不同,申请人应分别具备下列资格:
(一)1字头号码申请人资格: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中央、国家政府部门等;
(二)95XXX短号码申请人资格:跨省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业务规模遍布全国15个以上城市的服务型企事业单位(目前仅开放银行、保险部门);
(三)全国统一使用的其他智能业务接入码申请人资格: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
(四)国际NO.7信令点编码申请人资格:具有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
(五)国内NO.7信令点编码申请人资格: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专用网单位;
(六)本地电话网局号申请人资格: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经营者或者专用电信网单位;
(七)96XXX短号码申请人资格: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服务性企事业。
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根据码号资源规划、申请码号的用途和申请人的预期服务能力审批码号。
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分配管理的码号资源范围、各种码号的结构、位长、含义和管理要求,详见信息产业部发布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分类管理目录》。

提交材料
根据申请使用的电信网码号资源种类的不同,申请人应按照信息产业部发布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分类管理目录》的有关规定,向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的相关部分:
(一)申请报告(写明申请码号的用途、使用范围、数量);
(二)申请资格证明材料及联系方式(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提供许可证复印件);
(三)业务原使用码号资源情况(包括原使用的码号、码号使用的范围等,适用于原使用有码号的业务);
(四)业务发展规划和预期服务能力(写明业务种类及业务发展规划内容,业务发展进度安排;预期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用户容量和所能提供的服务质量等);
(五)启用码号的技术方案(写明与启用码号有关的网络组织方案、与相关基础电信网络的连接方式、电信用户(服务对象)的接入方式等);
(六)码号启用实施进度安排(写明启用码号城市的时间安排、码号启用城市系统建设规模和目标、网络建设实施进度安排等);
(七)码号资源使用保证书(应按照规定的格式作出书面保证);
(八)近期启用码号所需设备、线路等的准备情况(写明达到近期启用码号所需设备的订货或到货、存货情况,以及线路准备情况等);
(九)原分配码号资源正在使用的情况和申请日前6个月内每月用户号码回收再利用情况;
(十)有关推广该公益服务的政府文件;
(十一)该公益服务归口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十二)服务内容、服务量预测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十三)专家评审后的业务开展可行性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
(十四)申请码号使用规划。

审批时限
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批准的,出具正式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对申请码号资源使用进行审批不收取费用。获得相应的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权的,应按照《信息产业部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的通知》(信部联清[2004]517号)以及《信息产业部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信部联清[2005]401号)缴纳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

咨询电话
010-62304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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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红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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