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息产业商会

中国信息产业商会 China Information Industry Trade Association

商会简介

中国信息产业商会是由在中国从事信息及信息技术研究、开发、信息产品的生产、流通和服务,以及从事基于网络化应用与电子信息增值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而组成的全国性民间社团组织,于1990年5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成立,并经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中国信息产业商会以“联合、服务”、“开发信息资源、开拓信息市场、发展电子商务、服务四化建设”为宗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会会员事业兴旺发达,努力发展信息产业,促进以网络化应用为核心的现代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和促进市场繁荣,加强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广信息技术应用,推进中国及全球的信息化事业。

中国信息产业商会自成立以来,在中外信息产业交流与合作,普及信息知识,提高人们对信息作用的认识,推动电子商务及“金”系列国家信息化重大工程在中国的开发应用等方面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促进了中国信息产业的发展与信息技术广泛应用,得到了社会各界和国外同行的认可,在国内外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目前,中国信息产业商会拥有16个分会,遍布全国各地的会员约千家,其中包括许多著名的跨国公司。中国信息产业商会并与美国信息产业协会、日本情报通信振兴协会、韩国情报产业联合会、欧洲信息产业协会等国外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信息产业的行业协会建立了广泛的工作联系。

中国信息产业商会组织机构如下:

会 长:张 琪 信息产业部电子科技委    副主任

副会长:石治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主任

副会长:邓久翔 新华社新闻信息中心   副主任

副会长:李 明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中心 副主任

副会长:叶 路 国防信息技术研究会    秘书长

副会长:吕伟伟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副所长

副会长:刘成路 中国轻工业信息中心 副主任

副会长:顾学明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 院长助理

副会长:卢 明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副总经理

副会长:曹 斌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

副会长:张 范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总工程师

副会长:石怀成 信息产业部电子科技情报研究所 所长

副会长:刘爱民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五研究所 所长

秘书长:毕开春 信息产业部电子科技情报研究所 副所长

中国信息产业商会设有智能卡专业委员会、多媒体家用电脑分会、数字化(3C产品)产业分会、微型机与应用分会、数据广播分会、信息安全产业分会、数字影像分会、IT渠道专业委员会、税控信息化设备分会、网络游戏产业分会、移动多媒体产业分会、射频识别与电子标签应用分会、宽带无线产业分会、信息技术应用分会、工业自动化培训中心、西达信息技术培训有限公司等分支机构。

商会章程

中国信息产业商会章程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信息产业商会,英文译名为:China Information Industry Trad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IITA。

第二条 中国信息产业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是由在中国从事信息及信息技术研究、开发,信息产品的生产、流通和服务,以及从事基于网络化应用与电子增值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而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全国性民间社团组织。

第三条 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联合、服务”为宗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会会员事业兴旺发达,努力开发信息资源,开拓信息市场,发展信息产业,促进以网络化为核心的电子信息业的发展和市场繁荣,加强国际电子商务往来,推进中国的信息化事业。

第四条 商会接受行业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会的住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35号电科大厦六层,邮政编码:10004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 以电子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信息资源的开发,信息市场的培育和开拓,网络化的电子增值服务,推动行业及国家的信息化建设为主要任务。

(二)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规,依据国家政策与法规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信息产业利益。

(三)组织制订行规、行约,协助国家立法机构与有关政府部门制订信息产业政策,以及与信息产业生产、流通和服务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引导会员认真执行国家法规和政策,遵守行规,行约;协助政府部门维护信息市场的正常秩序。

(四)向会员提供管理、经营和技术的培训与咨询服务,促进会员间的交流和商业往来,为会员事业发展提供帮助与服务。

(五)组织信息产业的国际交流,为会员与国外信息企业的合作及商业往来提供联络咨询服务;促进国外先进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引进与推广,协助国内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进入国际市场。

(六)向公众宣传和普及信息知识,介绍先进的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提高全民的信息意识和运用信息的能力。

(七)开展本商会与其他商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为其他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商会的意愿,积极参加商会活动;

(三)在信息技术和产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由理事会授权商会秘书处代理行使审批职权;

(三)由理事会授权商会秘书处发送《中国信息产业商会批准入会通知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权通过商会向政府部门反映意愿。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执行商会决议;

(二)维护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尊重知识产权,遵守行规、行约。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会员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行规、行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商会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批准商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商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用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商会修改的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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