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通信指令

目前《电子商务指令》和《隐私保护和电子通信指令》是欧洲各国进行电子商务、网上内容和隐私管理的主要法律文件。但在具体实施中,仍有两个突出的问题:一是两个法律文件强调的都是“应该”而非“必须”,业界反映操作性不够;二是法律的追溯力有限,两个法律文件只是规定了“应该怎么做”,但在处理没有“应该怎么做”而产生问题时,没有作出规定。

欧盟对互联网内容管理的最基本原则是,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用于规范线下内容的法律同样适用于网上内容的管理。比如在英国,对网上影视的管理,主要依照英国1990年的《广播法》(Broadcasting Act)。在德国,根据互联网和通讯服务的需要,对《刑法》、《传播危害青少年文字法》、《著作权法》和《报价法》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以应对新的现实问题。

必须保护儿童免受成人色情信息的伤害也是欧盟国家的共识。在英国,1996年以前,主要依据《黄色出版物法》(The Obscene Publication Act 1959 and 1964)、《保护儿童法案》(Protection of Chiildren Act 1978)、《录像制品法》(The Video Recordings Act 1984)、《禁止泛用电脑法》和《公共秩序法》(The Public Order Act 1986)惩处利用电脑和互联网络进行犯罪的行为。1996年9月23日,英国政府颁布了第一个网络监管行业性法规《3R安全规则》(R3 Safety-Net)。“3R”分别代表分级认定(Rate)、举报告发(Report)、承担责任(Respons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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