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普及服务管理办法

目录·法条背景与沿革
·普及服务定义
·范围
·补贴原则



《电信普及服务管理办法》为台湾中央法规之一,颁布者为行政院交通部。该法最主要目的为规范台湾电信业者不得以成本亏损为由,对台湾偏远地区及特定用户收取高额费用,以弥补其建设成本之支出。至于业者因此所衍生之亏损,可经由行政程序向电信主管机关报备提出有公信力之损失换算金额,并统由中央机关核发给予电信业者。
《电信普及服务管理办法》性质为行政立法,也是中华民国《电信法》的子法,除此,该办法也是因应WTO竞争监管之六项原则主要内容之一。



法条背景与沿革

1996年2月,因应世界自由贸易趋势与进入WTO等所需,台湾电信制度大幅改变,从之前电信总局独占经营模式改为自由化开放经营型态。自此,电信资费随电信自由化之落实而渐趋合理化,并逐渐消除交叉补贴之现象。
因为于自由竞争环境中,成本与利润为电信业者主要经营要件,为避免相关业者考量其投资效益与竞争能力,大幅提高电信资费或对偏远地区与特定用户收取高额费用,特研拟颁定《电信普及服务管理办法》。
经过长期讨论与听证后,在取得业者与消费机关两方共识后,2001年6月15日,台湾电信主要管理中央机关交通部发布了《电信普及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共有五章28条文,并于同年7月6日施行。该法除了明定电信普及服务定义及偏远地区电信服务圭臬外,也确定由中央政府补助电信业者亏损金额的立法方向。
因为2001年-2006年间台湾电信环境大幅改变,该办法亦数度小幅修正,以因应台湾社会现况。值得一提的是,本为交通部颁定的该法,在2006年9月28日所修正的版本由却是由较有争议的“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提出。显示台湾电信所属主管机关除交通部、电信总局之外,尚涵盖“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

普及服务定义

电信普及服务为台湾政府因应电信自由化所衍生的相应对策,其最主要内涵为希冀于电信自由竞争型态下,各地台湾居民仍得按合理价格公平享有一定品质之必要电信服务。在此普及服务的概念下,台湾政府将其电信服务目标定为:

付得起(Affordability):台湾任何地区之民众均可接受之电信费率。
可接取(Accessibility):台湾任何地区之民众均可接取电信服务。
有效性(Availability):台湾任何地区均可接取相同之电信服务。
服务品质(QoS):台湾都会区与偏远地区之电信服务品质相同。
参与社会(Social Participation):台湾各地民众均可透过电信服务参与社经活动,维护个人权益。

简言之,在普及服务准则规范下,电信业者可不必考虑收支层面,而设置电信设备(如微波基地、通讯电缆)于偏远地区,以建立或改善该偏远地区之市话或无线电话的电信通讯环境。

范围

该服务规范业者约有两大类。其一为第一类电信业者,也就是“设置电信机线设备,连接发信端与受信端之网络传输设备者。”,除此,另受该办法规范之电信公司则为数据通信业者。
至于消费者方面,普及服务范围约有三大类:

不经济公用电话:指在一般商业条件或无任何补助之情况下,收支亏损之公用电话。
不经济地区电信服务:指收支亏损之偏远地区之第一类电信业者投入设备。其中,偏远地区明定为人口密度低于台湾全国平均人口密度五分之一之乡镇市。
教育文化机构之数据通信接取:包含台湾政府机关核准设立之中小学校、国家图书馆、省市立图书馆、县市立图书馆及乡镇市立图书馆。


补贴原则

普及服务提供之电信业者所衍生的费用,依照《电信普及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由台湾政府补助。其方式由电信业者于实施年度次年5月1日前,检具普及服务补助金额数据与相关资料,向电信总局申请审核该实施年度之补助。而其普及服务补助申请书载明下列事项包含包括普及服务项目之普及率、服务品质改善成效、会计师查核签证后之各项普及服务净成本、所要求之补助金额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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